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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修訂,堅持支持與規范并重,將對民辦教育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近年來,我國國際學校(指具有國際化辦學特征的中小學,對于這類學校尚沒有比較明確的定義)發展迅速。根據《2020中國國際學校發展報告》,民辦國際學校在我國國際學校中占比較大;2020年國際學校在校生規模為61萬人,其中民辦國際學校在校生占比75%。《實施條例》將給民辦國際學校帶來哪些影響?民辦國際學校如何苦練內功,實現可持續發展?本版推出解讀文章。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實施條例》強調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公益性原則,實施分類管理,在規范辦學行為的同時為民辦學校特色化辦學提供充分支持。近年來發展較為迅速的民辦國際學校,面臨著如何在新的行政法規指導下規范辦學和健康發展的問題。
加強黨的領導 明確辦學方向
《實施條例》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對于民辦國際學校而言,無論是以國際化雙語教育為特色的小學和初中,還是開設國際課程、與海外升學相銜接的高中,都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必須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得到貫徹。《實施條例》對民辦學校基層黨組織依法依規參與學校重大決策并實施監督作出規定,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黨組織負責人,監督機構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同時,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以及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民辦國際學校必須遵循這些原則。
突出公益屬性 嚴守義務教育非營利性底線
根據《實施條例》,公辦學校參與民辦教育受到嚴格限制。《實施條例》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同時,義務教育的非營利性原則被進一步突出。《實施條例》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民辦學校集團化辦學以及非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關聯交易和資本市場化運作也受到嚴格限制。《實施條例》規定,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應當保障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變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性質,直接或者間接取得辦學收益;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所有這些規定,旨在規范涉及民辦學校的資金和資本市場化運作,特別是嚴守義務教育學校的非營利性底線,避免“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可以預見,國際學校集團化辦學和品牌“連鎖”建校將受到一定影響,義務教育階段國際學校關聯交易和上市操作將被嚴格禁止,高中階段國際學校的兼并收購、關聯交易和協議控制等面臨更嚴格監管。
招生限制增加 嚴管課程教材
《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范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過去一些家庭把民辦國際學校作為公辦學校之外的補充選擇,不少民辦國際小學和初中也存在跨區招生的情況。實行“公民同招”和義務教育階段限制跨區招生后,一些民辦國際學校可能面臨生源規模和質量的雙重壓力,一些地區的國際學校布局也可能發生調整。
近年來中央和教育部通過一系列文件加強了基礎教育階段開設境外課程和使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明確了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引進境外課程、使用境外教材的根本原則。《實施條例》再一次重申“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民辦國際小學和初中必須嚴守這一規定。對于民辦國際學校集團化辦學,《實施條例》規定,舉辦者和實際控制人向學校提供教材、課程、技術支持等服務以及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建立相應的質量標準和保障機制。
保障合法權益 促進多元特色辦學
根據《實施條例》,實施普通高中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基于國家課程標準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創新,自主設置的課程應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所以民辦國際小學和初中可以在課程中強化國際化元素和外語教學,進行教學方式創新,民辦國際高中也可以探索開設國際課程。
2017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了民辦教育實行分類收費的基本政策,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因地制宜積極落實推進,逐步放開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施條例》延續了這一政策,規定民辦學校可以“基于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同時,“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經費補助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其收費制定最高限價”。對于民辦國際學校而言,可以根據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自主確立收費項目和標準,客觀上有利于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滿足特色化和個性化教育需求。
此外,《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稅收、用地、補助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權利。教師福利待遇、勞動保障、培訓和繼續教育、權利保護等方面的一系列規定,也有利于保障民辦國際學校教師權益。那些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非營利性民辦國際學校,還將有機會享受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優先扶持和獎勵政策。
堅守育人初心 探索高質量發展
可以看到,新修訂的《實施條例》頒布后,民辦國際學校面臨更多合規要求,特別是在分類管理政策下,義務教育階段國際學校必須回歸非營利屬性,這對于國際教育行業,很可能帶來一定降溫效應。但從長遠來看,更嚴格的規范和監管有利于引導國際教育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和提升教育質量,維護學生和教師利益,這是民辦國際學校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民辦國際學校在滿足多元化、個性化教育需求,引進國際優質教育資源,促進中外課程融合互鑒,培養國際化人才以及支持學生海外升學深造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面對國內監管更加規范和國際留學形勢多變的雙重挑戰,民辦國際學校要堅守育人初心,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出發,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且具有國際視野、國際素養的新時代青少年作為根本辦學目標。要有“堅持扎根中國大地辦教育”的自覺和自信,在落實國家課程方案基礎上,積極吸收借鑒國際先進的教學方法和資源,探索教學方式創新。還要在辦學模式、評價模式和學生升學發展方面積極探索,破除唯分數、唯考試、唯名校的風氣,支持學生個性化、多樣化發展。特別是在當前海外留學不確定性增加的情況下,民辦國際高中要積極探索雙軌、多軌制升學,為學生未來發展拓展更多可能性。
2020年6月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關于加快和擴大新時代教育對外開放的意見》,重申將繼續通過出國留學渠道培養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類人才,明確提出要提高基礎教育對外開放水平,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且具有國際視野的新時代青少年;著力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加大中外合作辦學改革力度。民辦國際學校在培養國際化人才和建設教育對外開放新高地中大有可為,將持續發揮更加積極作用。
----來源:《中國教育報》2021年06月03日第10版